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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22條

醫護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一般醫療與護理事項。 二、辦理特別門診與急診住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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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