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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23條

警衛處設左列各組及部隊: 一、督察室。 二、警衛組。 三、連絡組。 四、行政組。 五、勤務隊。 六、警衛部隊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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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