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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29條

警衛部隊指揮部之職掌如下: 一、指揮並督導各部隊執行警衛事項。 二、執行交通管制,災害預防救護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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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