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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28條

勤務隊之職掌如下: 一、警衛部隊通訊設施之架設及維護事項。 二、警衛車輛駕駛之管理事項。 三、其他警衛勤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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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