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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程序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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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