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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口頭道歉。 三、書面道歉。 四、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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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