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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紀律委員會之懲戒審議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懲戒,大會得同時決議,如當事人於限期內不提出道歉時,則依前條第四款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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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