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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2條

國民大會或各委員會為審查議案之必要,得經參加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由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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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