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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3條

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 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 二、宣示聽證會舉行要旨。 三、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之證據、資料。 四、審定聽證會紀錄。 五、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結果。 六、其他有關主席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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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