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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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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6條
對
第四條
邀請之人員,應以國民大會名義於聽證會舉行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聽證議案之名稱。 二、聽證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 三、聽證日期及地點。 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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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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