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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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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2條
總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將咨文連同候選人個人資料印送全體代表並公告後,提報大會於集會一個月內舉行補選。 前項候選人個人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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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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