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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3條

國民大會辦理補選副總統時,應由大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 專案小組召集人及其參加人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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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