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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6條

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 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報請大會處理。 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申辯,國民大會仍得逕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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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