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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第10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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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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