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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11條

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 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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