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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10條

學校應追蹤輔導學生矯治疾病及體格缺點,必要時由教師或護理人員聯繫 、訪問家長或協調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追蹤之。 學生疾病及體格缺點矯治與處理結果,學校應分別記載於健康檢查紀錄卡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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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