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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各班導師應協助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前應向學生說明健 康檢查之意義、項目與注意事項、並將學生平日健康情況提供檢查人員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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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