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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訂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 或籌措支應。健康檢查費以含材料及診察工作費等項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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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