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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15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定期輔導與考核所屬學校辦理學生健 康檢查,並獎勵績優之單位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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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