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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8條

學校對罹患疾病或體格缺點之學生,應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做適當矯治。 二、聯繫或轉介至當地衛生醫療機關做進一步檢查、矯治或追蹤。 三、實施健康教育與輔導。 四、調整課桌椅、更換座位。 五、調適、減輕或停止學習活動。 六、適當休息或施以特別設計之教學與活動。 七、輔導轉班、轉校。 八、其他適當之醫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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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