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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5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參觀 、遠足等考查之。 二、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精神 、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分別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團體活動成績與公眾服務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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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