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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就音樂體育科之音樂舞蹈部分,依其學習精神、學習態度及音樂舞蹈 技能等考查之。 二、就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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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