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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10條

本服務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 行訂定: 一、學校自辦: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新臺幣二六○元x服務總節數÷○.七│ │,每位學生收費 │÷學生數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新臺幣四五○元x服務總節數÷○.七│ │假辦理時,每位學生收│÷學生數 │ │費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新臺幣二六○元x上班時間服務總節│ │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數÷○.七÷學生數)+(新臺幣四五│ │學生收費 │○元x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七÷│ │ │學生數) │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四一○元x服務│ ├─────────────────┤總時數÷○.七÷學生│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位│數 │ │學生收費 │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時│ │ │,每位學生收費 │ │ └─────────────────┴──────────┘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 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二十 ,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依 比例減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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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