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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 第11條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11條
本服務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 、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類。鐘 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 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 計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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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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