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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6條

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受委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 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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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