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 第5條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5條
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學校並得就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立案之 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辦理。 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內 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 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學校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受委託 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學校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 ,應予獎勵。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