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保險人、監理會、主管機關、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派員調查必要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1條
本保險之保險年資,依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計算後,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簡稱請領人)之年齡,均依戶…
第3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為認定基準。
第4條
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
第5條
監理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並於年終編具總報告,均對外公開。
第6-1條
本保險之保險年資,依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計算後,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 第5條
看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