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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簡稱請領人)之年齡,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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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法第三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為認定基準。第4條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第5條監理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並於年終編具總報告,均對外公開。第6條保險人、監理會、主管機關、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本…第6-1條本保險之保險年資,依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計算後,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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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