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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45條

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保險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四、利息及罰鍰收入。 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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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