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年金法 › 第44條

國民年金法 第44條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 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五、失蹤。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國民年金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