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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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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44條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 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
第四十條
規定請領條件時。 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
第四十條
規定請領條件時。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五、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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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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