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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37條

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及其他需要,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其進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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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