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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42條

學校設施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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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