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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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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52條
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進修部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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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補習教育」的其他條文
第49條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國民補習教育,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之。
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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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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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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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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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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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
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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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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