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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60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學生就學情形、學習成效、教職員員額配置、師資任用及專長授課情形,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教職員及其他教育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其資料庫之內容,傳輸至中央資料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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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