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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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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62條
第 十 章 附則
本法除
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六條
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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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8條
學校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終身學習,促進社區發展。
第59條
公立學校之場地、設施及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第60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學生就學情形、學習成效、教職員員額配置、師資任用及專長授課情形,得蒐…
第6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61條
看 國民教育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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