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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1條

法院不得於本案裁判書上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 法院有於前項以外之裁判書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必要時,不得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為特定案件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資訊。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所定各罪之被告且為有罪判決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規定,於其他公務機關製作對外公告或對第三人送達之公文書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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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