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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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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1條
法院不得於本案裁判書上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 法院有於前項以外之裁判書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必要時,不得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為特定案件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資訊。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本法
第九十四條
至
第九十八條
所定各罪之被告且為有罪判決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規定,於其他公務機關製作對外公告或對第三人送達之公文書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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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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