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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法院於筆錄記載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且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法院或檢察官辦理其他案件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非有必要,應避免於筆錄或其他可供閱卷之資料記載足以辨識其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法院或檢察官亦得斟酌以前項方式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法院以紙本方式製作或處理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第八條之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第34條法院以電子方式製作、處理、儲存及傳輸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或第八條之文書,或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寄發通知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不得於信封上…第21條法院不得於本案裁判書上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法院有於前項以外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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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