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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關於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但非以其品格推論本案犯行之成立,或有其他具體情事認與本案相關且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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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