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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2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案件爭點之整理,包括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之確認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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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