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37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7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 第 四 節 證據資料之調取與調查證據之準備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聲請或職權命為勘驗、鑑定或因其他證據方法所得之證據資料,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後,始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事項之證據。 前項證據資料,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證據資料之調取與調查證據之準備」的其他條文

第136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從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取得資料或查明特定事項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
← 第136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