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38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8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 第 五 節 證人準備
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應先行確認證人之聯絡方式,於必要時並應聯繫證人且督促其遵期到庭。 檢察官、辯護人應尊重證人之自主意願,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式要求證人到庭作證或教導證人應如何陳述。 證人表明到庭有困難或不願到庭者,檢察官、辯護人宜以懇切態度了解其原因,如有必要者,並得視實際需要,說明下列事項,或協助證人獲得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照料或保護措施: 一、刑事審判程序。 二、交互詰問之流程。 三、法院之環境。 四、證人作證義務。 五、證人拒絕證言事由。 六、其他與證人權利、義務、保護措施相關之事項。 經為前項之處置後,證人仍表明不願到庭者,聲請傳喚證人之檢察官、辯護人得向法院陳報其情事,請法院督促證人到庭。 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2條司法院或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規劃建置證人服務措施,以適當方式對證人解說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

「證人準備」的其他條文

第139條法院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先行向聲請傳喚證人之人確認證人之聯絡方式,並訊明其於審判期日到庭之可能…第140條法院應致力採必要措施,確保證人於審判中自由陳述及接受對質詰問。證人表明其所在地與法院路途遙遠…第141條檢察官、辯護人為確認聲請調查證人之必要,或實現集中、順暢且簡明易懂之證人交互詰問,應事先詳閱…第142條司法院或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規劃建置證人服務措施,以適當方式對證人解說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第143條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交互詰問前提供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前項研…
← 第137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