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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5條

被告就罪責或科刑事項有答辯或為爭執、不爭執者,辯護人應具體說明其內容。 辯護人為被告提出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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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