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46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6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 第 六 節 檢察官、辯護人主張之提出
檢察官、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主張者,宜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 二、科刑。 三、保安處分。 四、沒收。 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 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
AI 白話解釋

「檢察官、辯護人主張之提出」的其他條文

第144條檢察官為說明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宜審慎檢視及評價偵查所得證據之內容,並參酌被…第145條被告就罪責或科刑事項有答辯或為爭執、不爭執者,辯護人應具體說明其內容。辯護人為被告提出主張或…
← 第145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