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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9條

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認為爭點有變更之可能時,應曉諭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變更主張或答辯之內容;認為爭點已變更者,應修正原爭點整理之結果或重新整理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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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