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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0條

法院為踐行前三條之爭點整理,認為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有不明之情形者,得請其說明並釐清主張之內容。 前項情形,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他造有第一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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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