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70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0條

審判期日之進行,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連續開庭。 法院為減輕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負擔,及使程序參與者得為適當之準備,促進審判程序之實質進行,其庭期之指定仍得間隔適當之時日。 審前說明、評議程序之時程及與審判期日之間隔安排,除連日連續進行外,亦得參照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69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