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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4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 第 十二 節 準備程序之終結
法院裁定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宜考量對於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權益之保障、其他於公平正義維護之必要性與發現真實之必要,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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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之終結」的其他條文

第173條關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法院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妥為處理完畢後,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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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