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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6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規定告以證據之要旨,宜注意以易於理解方式說明其內容,並得視情形以簡要方式敘述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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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