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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8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 第 八 節 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表示意見。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請求於數項或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一併表示意見;審判長於徵得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後,亦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之適當階段詢問其對於證據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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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的其他條文

第229條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規定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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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