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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9條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規定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者,宜於關於罪責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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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